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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安徽省物价局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发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国家发改委的通报》,通报表明,安徽省大工业(不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减少0.143分,峰谷天内电价将不作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不作调整。 此外,安徽省电网输配电价也将悉数调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必要交易的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改委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具体2015年电力必要递输配电价涉及政策的函》(皖价商函〔2015〕142号)同时废除。
据报,此次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继续执行,电网输配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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